学界 | 重要期刊法理论文刊载情况报告(1-4月·综合类C扩)
综合类C扩
2021年1-4月
由于编辑部精力有限,本次统计未经三审三校,必有疏漏
欢迎各位读者师友指正、补充,也向大家表示歉意!
广西社会科学(月刊):3篇
1.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宪治国
谭波,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赵智,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宪治国对于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需要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治国的形成过程进行全面考察;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宪治国的价值立场取向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方向,反映出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的核心要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宪治国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宪法在新时代所具有的“根本性”“权威性”和“全面性”;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宪治国在其具体实施路径上,应该围绕保障宪法全面实施为中心,从根本上发挥宪法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统领性的作用。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依宪治国;法治实践;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2.新闻聚合平台引发的新闻作品著作权法哲学思考
刘娟,西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西安航空学院讲师
摘要:在互联网背景下,信息搜索技术以及新闻聚合平台彻底改变了新闻内容的传播方式。人们的新闻阅读习惯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用户越来越习惯通过新闻聚合平台而不是门户网站、传统新闻媒体来浏览新闻。新闻聚合平台以及搜索引擎对新闻作品的摘抄式使用、临时复制,对传统新闻媒体的商业模式、新闻采编的利益分配造成极大冲击。也因此使得社会各界对如何获取新闻内容有了全新的认识:当搜索引擎与新闻聚合平台可以通过“爬虫”、深层链接的方式将新闻内容呈现给用户时,自然会出现针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争议。由于国际条约以及许多国家都明确将新闻的客观事实排除在新闻作品范畴外,所以新闻聚合平台如果在争议中采用这一方式进行抗辩,在一些案例中也确实出现了“合理使用”成立的情况。在这一背景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现行著作权法因“避风港”原则导致的局限性就十分明显。新闻作品作为凝结新闻工作者采编心血、花费了大量版权成本的内容创作成果,自然需要获得法律保护,新闻聚合平台尽管采用了新技术推动信息传播,也需要受法律制约。为此,新增设新闻邻接权种类,将在避免新闻行业秩序被彻底颠覆的前提下,为新闻出版行业在新技术盛行背景下的新利益分配格局提供有序博弈的框架。可以说,新闻作品邻接权的存在即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兜底,同时也解决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司法实践中诉讼成本过高、局限性较大等问题。
关键词:新闻聚合;新闻作品著作权;邻接权;反不正当竞争法
3.文化法理:建构自主性中国法理学的历史维度
赵子尧,云南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实践起源早且积累丰富,在立法、司法、执法等各个环节与刑、民等多个领域均有相应的建树,从中展现了法文化的独特气质与精神。在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历史和实践中,关于“何为法”等问题的讨论非常多,有关法理方面的研究在长期实践和积淀的基础上产生了独特的意识、观念与思想。然而,近代以来,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受西方法治理论及其法学流派的影响,无法彰显其学科的“文化自觉”,法治发展的路程明显呈现“断裂化”:一度在世界法制建设中占据一席之地的中华法系因封建时代的结束而瓦解;立足吸收借鉴西方法治建设经验而发展起来的中国现代初期法学和法治,在理论基础上明显缺乏传统文化土壤的滋养。在数百年的发展过程中中国法理学表现出两个难式:一方面无法摆脱西方诸法学流派的法理思维,另一方面在继承传统“文化法理”精神上又呈现一定程度的断裂状态。新时代,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不断推进,一方面要警惕西方法治话语渗透,另一方面中国法理学应当进行“自主性”的建构,寻求“文化法理”,应在传统中国法文化与新时代法治理性精神之间寻找一个平衡,以传统文化土壤滋养中国现代法治的精华,重在加强法理学的中国主体建设,寻求本土文化的内生力,以本土文化滋养法理学的自主性文化智慧,以中国模式叙述中国法学,立足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精神建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话语权。
关键词:文化法理;传统法文化;自主性中国法理学;历史维度
河南社会科学(月刊):5篇
1.党内法规执行的动力机制研究——基于嵌入性理论的分析视角
潘博,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吉林省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会理事
王立峰,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保持党员执行党内法规的行为动力,是党内法规得以严格落实的关键途径。党内法规的执行行为嵌入于外部环境之中,形成了特定的动力机制。基于嵌入性理论视角审视,党内法规执行的动力机制主要通过党员角色认知驱动、党内法规规制激励和政治价值观念引导三方面发挥功能。在嵌入外部环境的背景下,由于错误角色转化机制、党员参与度较低、正向激励举措匮乏、监督执纪问责乏力、评判标准偏误和不良文化氛围干扰等因素作用,党内法规执行面临诸多现实问题。以发挥动力机制的积极作用为目标,可以从党员角色认知纠偏、提升党内法规规制力和培育政治价值认同感三方面构建完善进路。
关键词:党内法规执行;外部环境;动力机制;嵌入性
2.法官员额制改革及其对国家监察官制度的启示
薛彤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任建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监察官的专业能力是决定其履职效果的关键因素。我国公务员制度自建立以来,在人事管理制度上选择的一直是行政化模式。与行政化模式相对应的则是专业化模式。我国早在1995年就颁布实施法官法,但受传统制度影响,长期以来法官管理采取的也是行政化模式。党的十八大后,法院系统实行了员额制改革,即改用专业化模式。我国法官制度的曲折演进及最终走向专业化,对建立国家监察官制度有两点重要启示:第一,国家监察官制度一定要第一时间走专业化的新路;第二,在具体措施上可以部分借鉴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经验,包括对全体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单独的监察官专业序列等。由于专业特点、专业化发展阶段不同,在建立专业监察官制度的过程中,不能完全照搬法官员额制。比如,反腐和监督工作所需人才专业口径很宽,而不只是法律一个方面;相比于员额法官,专业监察官的比例应当更高;建立专门的廉政学科和开展专业培训也十分必要。
关键词:国家监察官;监察官制度;法官员额制;专业化
3.司法改革之于诚信政府建设的功能及其限度
侯明明,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司法改革之于诚信政府建设的功能研究,意在从司法改革的视角寻求司法和诚信政府建设之间的功能性勾连。司法"去地方化"改革之于诚信政府建设的功能实质,在于通过提升司法权的独立运作以及对于行政权的制约能力,从而促进其对于诚信政府的形塑能力;"基本解决执行难"行动则通过发挥清单式治理下具有失信惩戒作用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以及司法系统与其他系统的协作化运行来促进诚信政府建设;作为司法改革之规范载体的规范性司法文件,通过"文件政治"这一既有政治科层式路径以及司法裁判与执行的依据选择而对行政系统的诚信建设产生影响。但是以上三种司法改革的进路,不管是在司法裁判功能的本体意义上,还是在"司法-行政"的权力结构视角上,抑或在新制度供给和制度效能的有限性以及失信黑名单制度的成熟度上,都对诚信政府建设具有一定的功能限度。因此需要加以完善,共助诚信政府建设。
关键词:诚信政府;司法“去地方化”;“基本解决执行难”行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规范性司法文件
4.论党内法规制定中的前置审核程序——基于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思考
祝捷,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宋润润,女,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摘要: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党中央深刻把握党内法规发展形势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主攻方向是优化供给结构,提高供给质量。做好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首先要做好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牢牢抓住质量这个关键。前置审核是在党内法规制定过程中进行审核监督的一种事前控制方式,是通过对党内法规制定主体内部机构“分权”的形式实行的“自我约束和控制”,直接影响着供给质量。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视野下前置审核的完善需明确细化前置审核自身的制度设计,增强前置审核在制定程序中的效力,协调处理前置审核与备案审查的关系。
关键词:党内法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前置审核;备案审查;立规质量
5.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绩效考核制度的回溯、困局与路径抉择——兼论法官主体性的重塑
阴建峰,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袁方,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法官绩效考核是审判管理的工作渠道之一,是针对法官的司法水平与职业伦理进行的定量分析工作。长期以来,司法改革对法官绩效考核制度不断提出新要求,使之走向多元化、综合化的道路。回溯法官绩效考核制度改革的历史沿革,可见该制度处于行政主导化、强调“案/人”比、内容极端化、缺乏后续辅导、机制相互冲突这五个现实困局之中。基于以上问题,法官考核制度的路径设计需要确立“法官-委员会共治”的考核模式,保证考核结果真实性与考核活动可行性并举,实现奖惩机制与提升能力的双重考核功能,并保证相应的归责程序与信息化工具与之配套,最终重塑司法系统内部法官的职业主体性。
关键词:法官;绩效考核;指标;主体性
湖北社会科学(月刊):2篇
1.论党内法规制定权限的科层化事项配置
赵谦,法学博士,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基于效力位阶差异性探究党内法规制定权限的科层化事项配置,旨在厘清制定不同层级党内法规的权限事项表达要旨,进而明晰相应的事项冲突弥合规范。凸显整体框架性之中央党内法规的制定权限事项更多地强调了全局性、原则性与基础性,应依循效力范围合法性原则,就其专属权限事项范围予以方向型、制度型和问题型之界分。侧重领域结构性的部门党内法规与侧重层级区域性的地方党内法规分属不同位阶,但其制定权限事项在配套规定、职责履行和特殊授权方面存在一定的趋同性,应围绕该类趋同事项就各自的专属权限事项范围予以类型化界分。不同位阶党内法规亦有可能就非专属的同一类事项作出不同规定,而生成相应的显性或隐性事项冲突。可依循上位规定优位、新规定与特别规定优位、共同上级干预这三项原则来具体设定相应的事项冲突弥合规范。
关键词:党内法规;制定权限;科层化;事项范围;事项冲突
2.以人民为中心与高质量立法体系再造——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
王群,法学博士,中共重庆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摘要: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底气,以人民为中心是高质量立法的根本遵循。以人民为中心能够保障立法的人民性,保障立法主体的共同性,保障立法过程的科学性,保障立法成果的实效性。为此,要以让全体中国人都过上更好的日子作为高质量立法的方向遵循,要以相信人民、依靠人民作为高质量立法的方式遵循,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作为高质量立法的内容遵循,通过高质量立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
关键词:以人民为中心;高质量立法;《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
湖南社会科学(双月刊):无
兰州学刊(月刊):7篇
1.营商法治环境的大数据监测、评价与剖析——基于江西11个设区市的数据
谢红星,法学博士,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运用大数据技术,借助计算机硬件和计算法则技术的提升,通过构建营商法治环境评价体系、设置爬虫关键词、圈定数据来源网站、运行复合算法,初步开发出对江西省11个设区市营商法治环境进行数据爬梳、监测和运算的营商法治大数据系统。经过4个月的运行,得出江西11个设区市每月的各级指标数据和营商法治指数。通过对营商法治指数的解读,证明营商法治环境与地区生产总值、实际利用外资之间呈现出一定的正相关;营商法治环境各大板块中,司法环境表现最为出色。大数据系统中各级指标的具体得分从侧面表明,优化营商环境固然需要政府的积极主动和有所作为,但更需要公权力保持谦抑和规范行使。不宜过分高估现阶段中国的营商法治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是一个漫长而且需要付出艰苦努力的过程。
关键词:营商法治环境;大数据系统;营商法治指数
2.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
董成惠,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摘要:新经济作为一种新业态,我国新经济的发展仍旧存在创新力不足,发展不平衡,分配机制不尽完善,产能效率低,市场竞争机制不充分,劳资关系紧张,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法律机制不健全,监管套利现象比较普遍,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法律问题亟待解决。为了确保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必须不断完善我国新经济的法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建立由政府主导,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社会大众共同参与的新经济治理机制,完善新经济发展的配套措施,建立公平、自由、高效、安全和环保的新经济社会经济秩序。
关键词:新经济;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
3.传统司法文化与当代法治中国建设的主体性
侯明明,法学博士,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讲师
摘要:当下司法改革甚或整个法治中国建设迫切需要从传统司法文化中寻求出能够塑造其主体性的文化涵养,以体现中国法治建设的特色性、自主性和中国性。和合司法与现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性选择、情理司法与现代司法裁决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仁道司法与现代刑罚人道主义以及宣教司法与通过司法判决的公众法治观念塑造都有着密切的价值关联。传统司法文化与当代法治中国建设进行对接的本质就在于挖掘传统司法文化背后的超时空价值,最为关键的是在对其进行识别的基础上开辟出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路径。但是,在未来的研究中,依然需要处理好以下两个重要问题:一是既要抓住文化识别和创造转化两个重要方向,又要打破各种现实障碍;二是警惕传统司法文化中的泛道德主义话语。
关键词:传统司法文化;法治中国;主体性;和合司法;情理司法;仁道司法;宣教司法
4.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法治化思考
赵小姣,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摘要:长江经济带资源开发、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张力,促使绿色发展观应运而生。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最终依赖于法律的引导、规范和保障。然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改革过程中暴露出立法滞后、执法疲软、司法薄弱等问题,无法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在整体上影响了规范绿色发展的效果。为此,有必要利用《长江保护法》制定的契机,从立法理念更新和法律制度体系的塑造出发进行科学立法,从重塑以流域为核心的执法体制以落实严格执法,从绿色司法理念的贯穿以加强公正司法及从绿色权责共享为目标以督促全民守法,最终形成适应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改革需要的法治体系。
关键词: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生态优先;法治;长江保护法
5.自主算法隐私保护的规范与技术分析
张慧,浙江大学民商法博士生
摘要:自主算法不同于计算机化的初阶算法,具有不可控制性和不可预测性。由于其随机性工具、线上参数动态变化、远超于人的计算力及逐步走向无监督的发展趋势,我国现行民法规范,无法证成自主算法行为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这将导致一系列问题,如相同损害无法获得相同法律救济的不平等性、个人与技术之间的经济地位严重失衡以及文化伦理等“隐性价值”在算法技术中的缺失等。为解决现行隐私保护的法律标准不够灵活且不够中性的理论困境,我国应重构自主算法隐私保护的评价标准。该标准的内在要求是动态性、客观性和相当性。借鉴美国的经验,认定自主算法侵犯隐私权时,隐私应采动态组合标准,过错应采合理人标准,因果关系应采可预见性标准。
关键词:自主算法;私;动态;合理人;可预见
6.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价值蕴含与法治考量
陈婉玲,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教授
丁瑶,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生
摘要: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本质是消除区域经济壁垒,达至要素自由流通、充分竞争的最优经济结构的过程或状态。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面临的主要障碍是依附于行政区划的“权力经济”,其破除关键在于消除地方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然而,当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现路径和法律治理范式体现着强烈的“协调”偏向,对一体化语境下地方政府“权力经济”的法律规制缺乏足够审视。因此,应确立由权力干预到法律治理的理念转变及制度约束,并通过地方政府经济权力向市场的让渡、中央层面区域协调法制的立法供给等,规制地方政府权力经济的任意性。
关键词:区域经济一体化;价值蕴含;法律困境;法治经济
7.国家纵向结构对公共卫生法制构建的影响——美国经验与教训
田芳,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的权力由宪法明确列举,凡是没有明确授予联邦的权力由州保留。但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联邦和州的权力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当国家面临重大外部威胁时,权力就会向联邦集中;当国家政治经济稳定时,权力就会向州下放。州是公共卫生事务的主要负责者,为了公共卫生管理的需要,各州可以制定强制性的法律,如强制隔离、强制检疫、强制治疗等;而联邦主要负责公共卫生资金的分配以及医学研究等事项。“911事件”之后美国加强了公共卫生应急体系的构建,但是由于联邦制国家纵向权力结构体制,权力过于分散,国家无法统一行动,当面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急体系的应对能力明显不足。
关键词:公共卫生;紧急状态;国家权力;联邦制
理论月刊(月刊):2篇
1.法治视域下大数据应用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作用、问题及路径
王祯军,法学博士,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将大数据应用于稳评,关键要在稳评和法治所追求的价值中找寻“公约数”,确保稳评符合法治的价值。大数据分析可以辅助公民参与,弥补传统数据分析的不足,实现对非结构化数据的分析,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稳评结果的准确度;可以增强大数据的算法,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传统的稳评思维、人们对大数据的特点和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在稳评中应用大数据还存在一些问题。应用大数据推进稳评的法治化,需要建立数据丰富的风险信息数据库推进稳评的民主性和公平性,规范数据使用行为,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应用大数据探究风险起因和维权路径,科学设计算法分析平衡利害与合法性的关系。
关键词:大数据;稳评;重大行政决策;算法
2.算法私人治理的三个维度:主体、内容与方式
尹锋林,法学博士,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副教授
李玲娟,法学博士,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副教授
摘要:随着算法对社会、经济甚至政治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对算法进行治理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在算法治理的相关主体之中,受算法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最有意愿和动力对算法中存在的不当问题进行治理,因此,算法私人治理在整个算法治理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算法私人治理的内容主要涉及与治理者个体利益相关的问题,具体包括算法歧视、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诉讼是受算法影响主体对算法进行私人治理的主要方式,具体包括合同违约之诉、民事侵权之诉、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诉讼等诉讼行为。
关键词:人工智能;算法;私人治理;算法歧视;个人信息
社会科学家(月刊):无
天府新论(双月刊):1篇
1.古代中国自然法资源探寻——孔子的正当性主张及其自然法意义
王亚敏,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助理研究员
摘要:从古代中国思想中找寻自然法资源,是一项有待学界完成的有意义的工作。孔子正当性主张中的“天命”较西周有所突破,符合古典自然法的特征,孔子的正当性主张也因此具有古典自然法的属性。基于孔子的正当性主张,统治者应在保障民之生活条件的基础上,激发民之内在德性,使之自我完善。这一目标与西方基于古典自然法思想的正当性主张目标相似。与孟子比较,孔子鲜少论及人性,其正当性主张因此未发展出充分的自然法意义,但正是因其将“天命”与个人相联结,才有了孟子的心性哲学,以及孟子充分体现自然法意义的正当性主张。
关键词:自然法;孔子;正当性;天命
学术交流(月刊):1篇
1.我国法律创制与司法适用衔接机制的重塑
钱大军,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
苏杭,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
摘要:法律规范是司法审判活动得以开展的前提和依据,立法应当充分满足司法的规则需求。但我国法律体系一方面无法为法院提供充足的审判依据,另一方面又对法院自行制定的司法规则缺乏实际规制,因而造成了法律的创制与适用之间的断裂。从组织社会学的角度分析,该问题的产生是由于立法组织在投入活动上的缺陷、司法组织在达标与合法性之间的平衡,以及立法、司法组织在功能重合下的结构趋同所导致的配合失灵。因此,为了破解困境,既需要利用新兴技术来完善立法组织建设、畅通立法投入活动,也需要立法机关在尊重法院达标需求的基础上对司法规则进行类型化治理,重塑我国法律创制与司法适用之间的动态衔接机制。
关键词:法律体系;司法规则;组织建设;人工智能
学术探索(月刊):1篇
1.公序良俗视角下司法公信力提升路径研究
况继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生导师
张霞,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摘要:为了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本文从公序良俗原则的灵活性、时代性、有限性出发,通过辨析公序良俗原则与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的结合点,提出在知识产权司法、环境资源司法及公司法律制度中合理运用公序良俗原则,在社会秩序、公共道德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其与经济伦理的融贯运用。通过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对市场主体进行平等司法保护、推行类案同判、基层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等途径维护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从而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公序良俗;民法典;民商事审判;司法公信力
中国社会科学评价(季刊):1篇
1.在法律与科技之间——智慧法院与未来司法
郑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尽管在线争端解决机制(ODR)和在线法院已成为一种全球现象,但中国在构建“智慧法院”系统方面却独具特色。中国的智慧法院是我国实现信息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体战略的一部分。法院采用先进的信息通信技术(ICT)并不是法院自身采取的主动行动,而是党和政府在政策上大力推动的结果。就中国智慧法院的性质而言,一方面,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信息技术并未改变我国法院的科层化管理方式,而是通过精准配置司法资源和优化绩效考核而强化了法院内部的科层化管理。另一方面,智能技术通过高效精准的类案检索、类案推送和案件比对强化了司法判决的形式品质,但并不是在法律论证的意义上,而是在统计学规律的意义上。从总体上说,中国智慧法院建设的经验显示了法律与科技之间的深刻互动。科技将把法律带往何方,取决于我们对一些法学根本问题的思考以及基于这种思考而做出的选择。
关键词:智慧法院;信息通讯及时;在线纠纷解决;人工智能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双月刊):无
中国图书评论(月刊):无
中国文化研究(季刊):无
重庆社会科学(月刊):1篇
1.算法时代传统隐私理论之困境与出路——以个性化推荐为场景
张慧,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隐私与个人信息的保护范畴相互交叉,隐私的本质是私密性。在算法时代,衡量“数据是否符合私密性标准”的价值立场应从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转换到人格独立,理论基础应从领域论和信息自主决定原则转换到思想自主决定层面。隐私范围的界定模式应由“内外限制”转变为“动静结合”。个性化推荐中的数据性质宜认定为隐私,因为从静态的角度,其符合个人性、人格性、隐蔽性等“个性化”标准,且形式上多元,不局限于信息的形式。从动态的角度,若未获得用户的允许,个性化推荐算法,包括基于内容的推荐、协同过滤推荐和基于知识的推荐等,计算判别用户喜好的行为,既干扰了用户的私有领域,又窥探了用户的人格图像。其行为结果符合隐私的“主体性”标准。
关键词:个性化推荐;算法;数据;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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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人 | 赵剑楠,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